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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注册 宗教人员不得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2012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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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8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人员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宗教人员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由民政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发给《宗教人员从事殡葬服务资格证书》,未在当地民政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宗教人员不得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的宗教人员,是指为回汉族亡故人员提供净体、美容、治丧等殡仪服务和骨灰、遗体安葬服务的阿訇、道士(阴阳)等宗教人员。《办法》中指出,宗教人员从事殡葬服务工作必须具备在国家设立的学校、培训机构学习,取得相关的学历和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宗教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宗教人员,必须参加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殡葬协会组织的殡葬工作理论与实务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发给《培训证书》,2013年以后未取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殡葬协会《培训证书》的,取消其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资格。

据了解,宗教人员可以从事的殡葬服务项目有,汉族宗教人员,帮助逝者亲属在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中选购墓位;为逝者提供安葬服务;为逝者提供布置灵堂及治丧服务;提供迁坟安置服及其他殡葬服务。信仰伊斯兰教的宗教人员,为逝者提供净身、化妆、整容服务;送埋体服务;走坟祭祀服务及其他殡仪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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