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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宗教院校信息公告

201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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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佛教新闻网讯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经国家宗教局同意后可举办宗教院校。
  
  宗教校院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自上世纪80年代宗教院校恢复开办以来,在党和政府及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16年7月,经国家宗教局批准恢复设立的宗教院校共86所,在校生约1万人。其中佛教院校36所,道教院校10所,伊斯兰教经学院10所,天主教院校9所,基督教院校21所。从各宗教院校毕业的学生已达4万多人,他们中不少人已经担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负责人,成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中的骨干力量,大大缓解了爱国宗教界人士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状况。为各宗教健康传承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为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合法宗教院校,保护宗教院校的合法权益,现将经国家宗教局正式审批设立的宗教院校基本信息予以公布。今后将根据宗教院校变化情况,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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