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新闻网宁夏讯 记者近日从宁夏政府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经宁夏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依据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由宁夏宗教局与政府法制办结合宁夏实际,通过书面和网络公开征求各界意见,经多次修改后最终审议并公布。
《规定》共6章32条。主要有5方面内容:一是建立了翻建、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备案制度,并规定翻建、迁建、扩建方案需由在该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三分之二以上信教公民同意,以防止随意增加信教公民经济负担。二是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管理小组,并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将财务账目公开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监督。三是建立了区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到宁夏进行宗教活动的备案制度,制止非法传教活动。四是建立了举办经文班或者其他宗教培训班备案制度,禁止招收学龄儿童和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为规范经文班和其他宗教培训提供法制保障。五是建立了集体跨省区外出参加宗教活动的备案制度,为规范管理,防止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提供了管理依据。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宁夏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妥善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问题,为宁夏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